关于理成定向11号投资基金募集户迁移公告
来源:理成资产2017-10-26
尊敬的基金投资者: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安全划转安全的条款。经与托管人和运营服务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理成定向11号投资基金,为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募集账户进行变更,并由国泰君安对募集账户进行监督。
具体修改如下:
变更《理成定向11号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五章第(一)条第1款
原表述:
【(1)直销处理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购基金的,应将认购款划入如下管理人募集账户:
账户名称:理成资产理成定向11号投资基金募集专户
账号:0331060088005455
开户银行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户监管服务】
管理人募集账户的资金任何人不能动用。对募集账户的监控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成立后开始。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认购结果,将募集账户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变更为:
【(1)直销处理
基金投资者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认购基金的,应将认购款划入如下募集账户:
募集账户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外包专户
募集账户账号:9551082800000130433
募集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募集账户大额支付号:308290003020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募集资金任何人不能动用。对直销募集账户的监控由监督机构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服务机构不对募集账户承担监管义务。
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方确认:基金投资者将委托资金划入本基金募集账户的汇出账户为投资者收益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将募集账户中的资金定向划拨至该基金对应的托管资金账户(认购、申购时)、投资者收益账户(分红、赎回、清算时)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募集机构的账户(划拨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在本基金合同中列明的费用时)。】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