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成定向10号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户迁移公告
来源:理成资产2017-10-26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安全划转安全的条款。经与托管人和运营服务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理成定向10号资产管理计划,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募集账户进行变更,并由国泰君安对募集账户进行监督。
具体修改如下:
变更《理成定向10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六章第(四)条
原表述:
【(四)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认购资金应支付至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如下管理人募集账户:
户名: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成定向10号资管计划募集专户
开户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号:0331060088005294
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无需缴纳认购费用。
管理人募集账户的资金任何人不能动用。对募集账户的监控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初始销售期间结束、计划成立后开始。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认购结果,将募集账户募集资金划入计划托管账户。】
变更为:
【(四)直销处理
资产委托人通过直销渠道认购的,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如下直销募集账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直销募集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外包专户
账号:9551082800000130432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020
本计划无认购费。
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认购结果,将募集账户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资产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初始销售期结束、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开始。
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入本计划直销募集账户的汇出账户为委托人收益账户,资产管理人只能将募集账户中的资金定向划拨至该计划对应的托管账户(认购、参与时)、委托人收益账户(分红、退出、清算时)及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募集机构的账户(划拨认购费、参与费、退出费等在本资管合同中列明的费用时)。
直销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资管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或参与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计划没有风险。在直销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资产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6日